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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31條

軍事機關及軍事學校為製造軍用物品或實驗使用,申請配售酒精時,應經 由國防部指定審核單位核轉公賣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主管上級機關負責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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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