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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32條

主管分局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酒精製造人之酒精工廠及儲藏場所,酒 精用戶之帳冊憑證及酒精品質、數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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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