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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35條

酒精用戶違反本辦法,主管分局得視情節輕重,依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警告不遵警告者,停配其酒精至依規定辦理時止。 二、停配酒精一年。 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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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