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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34條

酒精製造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處理外 ,視情節輕重,得予警告或停止製造一年至二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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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