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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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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8條
酒精製造人於酒精製成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申請主管分 局檢定其品質產量。 一、酒精之數量及成分。 二、容器之種類數量。 三、預定檢定日期。 主管分局接到前項酒精檢定申請書時,應即派檢查人員前往檢定,並於酒 精檢定申請書內註明檢定日期並蓋章,同時填發酒精檢定證明書;如認為 不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自行辦理,並將檢定情形逐日填具檢定表,送請 主管分局備查。但所製酒精之品質特殊者,由主管分局抽樣,送請經濟部 商品檢驗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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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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