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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7條

酒精製造人暫停製造時,應先報請主管分局核轉公賣局備查。 前項暫停製造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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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