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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併購香港或澳門之銀行或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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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