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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五、其他財政部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申請設立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以外之子公司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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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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