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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第3條

指定銀行收到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 機構所開信用狀,得通知臺灣地區受益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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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