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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第4條

指定銀行辦理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為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 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之出口押匯與出口託收業務時,得將有關單據 或通知逕寄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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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