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 第3條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3條

直轄市及各縣 (市) 對轄區外之災害運用各種任務隊團,採取搶救行動, 稱為地方相互支援,對軍民雙方之災害,採取防護行動,稱為軍民防護支 援。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