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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 第4條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4條
相互支援原則如左: 一、凡未遭受災害之地區,對受災地區有支援之義務,即或該地區亦遭受 災害,如尚有餘力足資支援時,仍應受命支援搶救災害工作。 二、各種任務隊團實施支援時,其數量依上級命令調派,或由支援地區盡 力調派之。 三、災害搶救支援時,以消防、急救,核生化偵檢清除為優先,其他搶救 工程次之。 四、支援申請與處理,除應爭取時效外,必須考慮受災地區之重要性與災 害情形適宜決定之。 五、各種任務隊團赴災區進行搶救災害時,應受災害地區指揮官之指揮。 六、支援任務完畢後,應即將經過情形檢討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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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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