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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8條

軍民防護支援事項區分如左: 一、民防支援國軍事項: (一)協助軍區災害之搶修與救護。 (二)協助橋樑隧道監護。 (三)協助反空降作戰之監視報告。 (四)各型漁船及二百噸以下輪船動員與運用。 (五)戰時消防救護人力之運用。 二、國軍支援民防事項: (一)協助核生化戰劑之偵檢清除事宜。 (二)協助急救醫療事宜。 (三)協助消防、拆除、給水供應及有關重大工程搶修等事宜。 (四)協助未爆彈處理事宜。 (五)協助災區清除及運輸事宜。 (六)協助災民搶救與救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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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