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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第7條

地方相互支援及軍民防護支援之實施,由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與當地相關軍事機構,依需要與特性,分別訂立支援協定辦理之。 軍事單位移防時,應將原訂支援協定書列入移交,接防單位應主動向當地 警察機關換訂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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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