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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第15條

臺灣地區體育人員未經許可即擅自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 務者,依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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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