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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體育人員加入大陸地區體育團體為成員或擔任職務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體育人員,指運動選手、教練、裁判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公告指定之體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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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