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 第6條

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6條

輔導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輔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教誨及教育事項。 三、受戒治人階段處遇之審查事項。 四、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延長戒治或免予繼續執行戒治事項。 五、受戒治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六、受戒治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七、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技能訓練事項。 八、受戒治人技能訓練指導及勞動工作分配事項。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與出所後就業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新聞書刊之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職訓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