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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7條

戒護科職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護及本所之戒備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項。 三、門戶鎖鑰之管理事項。 四、管理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五、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六、受戒治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七、清潔衛生事物之執行事項。 八、受戒治人之行為狀況考核事項。 九、受戒治人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十、舍房、工場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之搜檢事項。 十一、受戒治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十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脫逃之追捕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受戒治人為婦女者,應收容於女所,並與男戒治人嚴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務,其職掌與戒護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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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