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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6條

港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轄鄉(鎮、市)、區獲配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款之運用情形,應予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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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