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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7條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或虧損,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分配結果,應於董事會議決後一個月內,函知並撥付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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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