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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專賣機關應將所檢定之菸葉收穫量於檢定後三日內,通知菸草種植人。 菸草種植人對於專賣機關通知之檢定收穫量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之翌 日起五日內敘明理由,聲請覆檢。如對覆檢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覆檢通 知到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請專賣機關會同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組織之 團體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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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