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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第24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專賣機關應將所檢定之菸葉收穫量於檢定後三日內,通知菸草種植人。 菸草種植人對於專賣機關通知之檢定收穫量有異議時,得於通知到達之翌 日起五日內敘明理由,聲請覆檢。如對覆檢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覆檢通 知到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請專賣機關會同本細則
第二十九條
規定組織之 團體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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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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