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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賣機關得就菸草種植人所有之菸葉、菸株、菸 苗、種子拔除或銷燬之: 一、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收穫菸葉後十五日內,將剩餘根莖拔除 並銷燬者。 二、未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於廢種後十日內,將廢種部份之菸株、菸 苗、種子銷燬者。 三、種植面積超出專賣機關規定標準者,其超出部分。 四、被撤銷種植許可逾限不停止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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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