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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稱查獲物之現值,依左列標準計算之: 一、曾出售者,依其售價。 二、未出售者,比照同類物品之市場價格。 三、不能依前二款計算者,由專賣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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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