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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條例之罰鍰及沒入物變價,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分配獎金。但依本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處罰之案件無獎金分配者,得由專賣機關呈 經主管上級機關核准在其營業預算項下查緝費用內支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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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