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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 第2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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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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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二、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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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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