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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本條例經專賣機關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受專賣機關之指揮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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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依本條例之規定。第2條本條例所稱菸為左列二種: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二、菸類:凡捲…第3條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二、酒類…第5條菸酒之收購及出售,其度量衡器依度量衡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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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