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 第17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17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四、村里長團體傷害保險。 前項第四款之保險,由本會與保險公司訂定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 萬元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辦理之。給付及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保險契約 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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