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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21條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以二等以下病房為限。超過二等病房之費用及 伙食、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 費,全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有生命危險者外, 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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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