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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25條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 ,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或一方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配偶、本人或仰賴撫 養子女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 助事故時,互助金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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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