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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26條

互助人之配偶、子女、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者,不予 發給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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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