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 第28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28條

各項互助金之受益人,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 已發之互助金應予收回,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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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