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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3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得組成臺灣省各 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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