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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第4條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 表會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 鄉 (鎮、市、區) 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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