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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第12條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12條
攤販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在指定區(段)及時間內營業。 二、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三、活動攤架不得固著於地面,每天休業時應將攤架遷離現址。 四、飲食設備及攤販之食品應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並經常保持整潔。 五、應自備有蓋不漏水容器存放廢棄物,並隨時保持乾淨。 六、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爆裂物或易燃物品。 七、許可證應於營業時間懸掛於明顯易見之處。 八、固定攤販攤位內不得作住家之用。 九、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及違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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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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