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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第13條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委由攤販協會協助辦理下列事項,其無攤販協會組織之地區,由主管機關僱用攤販管理人員辦理: 一、公共秩序之維持。 二、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違規攤販之告發或檢舉。 四、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其他有關攤販之管理及交辦事項。 攤販協會於辦理前項事項時得請當地警察、衛生單位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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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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