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第3條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之取締,由警察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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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