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第5條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5條

攤販臨時集中區(段)應按攤販營業種類集中安置,同一區(段)得於不同時間容納早、日、夜三種攤販。 前項早、日、夜攤販之營業時間,主管機關應依地方實際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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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