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第6條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6條

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遷移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段)並分別通知攤販業者遷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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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