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第8條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8條

經營攤販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攤販許可證,並應加入攤販協會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在未依規定成立攤販協會之地區,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攤販協會。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