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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第9條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9條
申請攤販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該管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核辦。 前項攤販許可證分為固定與流動二種,有效期間均為三年,期間欲繼續營業,應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第一項攤販許可證一戶得申請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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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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