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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4條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經省政府主席核定 後,得編列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凡緊急事項經主席之許可,得 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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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