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7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左列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各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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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