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6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其人員: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最高給與總數以四十五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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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