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7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罹患職業病。 三 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以致傷病。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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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