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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7條
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7條
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罹患職業病。 三 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以致傷病。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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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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