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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6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承主席之命, 副主席之指導,處理本府事務;副秘書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 第十三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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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