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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府置顧問、參事、組長、主任、主任委員、副組長、副主任、執行秘書 、參議、委員、專門委員、消費者保護官、科長、技正、秘書、視察、編 審、編譯、諮議、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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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