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 第3條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3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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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