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 第4條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4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