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10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工程費之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收滯納金百分 之一。但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五 條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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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