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9條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9條

工程費自開始徵收之日起至民國六十九年第一期止徵收稻穀。民國六十九 年第二期起徵收現金。 前項徵收稻穀數量,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以每公斤新台幣十元之價格折 算。但按本部公告之耕作方式與灌溉制度規定非輪植稻作當期之工程費, 繳納義務人願以現金繳納時,應按下列各年度所定標準,折價繳納,如當 年度政府公告之蓬萊稻穀最低收購價格超過表列標準時,其超過部份,由 政府負擔。但政府公告之蓬萊稻穀最低收購價格,低於表列當期之標準時 ,則照政府之公告價格折價繳納: 六十五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一元 六十六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二元 六十七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三元 六十八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四元 六十九年度每公斤稻穀價格:十五元 稻穀之徵收由糧食單位協助嘉南農田水利會依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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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